社團法人台灣蝙蝠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蝙蝠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一、台灣地區蝙蝠之研究保育暨教育推廣
二、與國際蝙蝠保育團體合作交流促進蝙蝠之研究保育暨教育推廣
三、成立蝙蝠研究及保育教育中心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及研究台灣地區含離島之蝙蝠
二、保育台灣地區含離島之蝙蝠
三、推廣蝙蝠教育
四、宣導及出版蝙蝠教育及保育事宜
五、促進國內外相關團體之交流並積极參與國際蝙蝠保育會議
六、籌備蝙蝠研究保育基金並設立保育研究教育中心
七、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讚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讚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國內外個人或團體
五、預備會員凡讚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幹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具學生身份者及預備會員新台幣壹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具學生身份者及預備會員新台幣貳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3年3月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3年4月9日台內社字第0930014997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98年3月1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修訂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9月1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修訂
報經內政部105年7月4日台內團字第1050044718號函准予備查